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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来源: 中华工商网     发布日期: 2022.03.15     访问量:146    

  为提升商会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近日,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商会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兴会”举措,提升商会服务能力,深化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服务促进“两个健康”,助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明确,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会员组织部门负责商会调解工作,要坚持调防结合、规范运行、统筹推进和非营利性原则推进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事仲裁机构的联系合作,使调解成为强化商会服务职能、赋能商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办法》要求,要持续开展商会调解培育培优行动,重点培育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组织,重视商会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探索开展商会调解考核评价和“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活动,鼓励建设一站式商会调解中心。搭建统一的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加大智慧调解室建设,引导依托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纠纷调解。

  据悉,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支持和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共同努力下,商会调解快速发展,商会调解组织数量达到3001家,2018年以来调解各类纠纷13万件、标的额近200亿元,为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两个健康”贡献了力量。

  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同志就《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负责同志。

 

  问:《办法》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中央政策文件鼓励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支持和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共同努力下,商会调解组织数量从2013年170家到2018年1520家、2020年2059家,再到2021年3001家,呈现成倍增长态势,2018年以来调解纠纷13万件、标的额近200亿元,为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两个健康”贡献了力量。

  为提升商会调解信息化水平,2020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并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目前,平台已入驻各级工商联2785家,商会调解组织2532家,调解员3946名,已在线开展诉调对接案件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45%,平均调解时长12天,70%的调解成功案件在4天内办结,其中最快的15分钟达成调解协议,大大缩减了企业的解纷成本。

  为提升商会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筹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基础上,全国工商联梳理总结近年来商会调解实践,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总体要求、责任部门、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主要是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加强商会调解员队伍建设,第四章主要是规定了商会调解的基本程序,第五章主要是明确了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第六章主要明确了党建引导、基础保障、考核评价、通报表扬等保障措施,第七章主要是附则。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调防结合,推进法治民企,依法维护权益,主动排查纠纷,强化就地解纷,力争矛盾不出企业、不出商会。二是坚持规范运行,做到有调解机构、有人员队伍、有工作场所、有程序规则、有档案台账、有保障支持。三是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设立,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四是坚持非营利性,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场化商事调解不以营利为目的。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的重点范围是什么?

  答:商会调解主要是化解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各类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适宜商会调解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

 

  问:《办法》明确哪些商会设立商会调解组织?

  答: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工商联及所属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商会调解组织。

 

  问:《办法》重点培育哪些类型商会调解组织?

  答:一是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二是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提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化解服务。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商会调解可以参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程序进行,基本程序包括受理纠纷、调解准备、实施调解、达成协议、督促履行、案件归档等。劳动争议的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则办法的规定开展。

 

  问:《办法》对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有何规定?

  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是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平台载体。《办法》要求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商会调解组织,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入驻平台,开展音视频调解,导入线下调解案件,在线管理调解员和卷宗,提供全流程、便利化的商会调解信息化解决方案,逐步实现平台调解数据化。各级工商联应加强平台使用培训和宣传推广,引导商会调解组织、当事人主动选择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化解纠纷。

 

  问:《办法》如何为商会调解提供支持保障?

  答:主要是明确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为商会调解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及必要的办公补助、办案补贴和聘用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调解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开展“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工作秘书等进行通报表扬。

 

  (责任编辑 颜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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